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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围棋协会印发《围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三个赛事管理文件
[ 编辑:harlibaba | 时间:2022-05-26 03:11:29 | 浏览:349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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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围棋协会

2021年10月16日

围协字〔2021〕36号


围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围棋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体育法》,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统一组织、促进全国围棋运动的发展,推动围棋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第二条 为规范围棋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围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中国围棋协会实体化改革实施方案》《中国围棋协会章程》《围棋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国围棋业余段级位制》及《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围棋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线上线下围棋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四条围棋赛事活动是围棋领域贯彻全民健身方针 的重要途径,是开展全民围棋的重要平台,是国际围棋交流的重要环节。


第五条围棋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围棋赛事活动服务。中国围棋协会和地方围棋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负责相关围棋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六条围棋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围棋赛事活动的组织;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围棋赛事活动的组织;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围棋赛事活动的组织;支持方一般是指支持举办围棋赛事活动的政府部门或围棋协会。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协议原则上签署三年,不超过五年。如续签根据需要和可能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届。


第二章 围棋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八条 申办国际围棋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围棋赛事活动需与中国围棋协会协商一致后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国际体育组织、国际智力运动组织、国际围棋组织主办的国际围棋赛事(含设有围棋项目的国际综合性赛事),中国围棋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围棋赛事活动。


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围棋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围棋协会主导的国际围棋赛事活动,需与中国围棋协会协商一致后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围棋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围棋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与中国围棋协会协商一致后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围棋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中国围棋协会协商一致后,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围棋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围棋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未经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继续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和未履行相关程序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禁止在中国境内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围棋赛事活动。


第十条中国围棋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围棋组织、国际围棋赛事活动、围棋对外推广和国际交往的各项事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线上线下国际围棋赛事活动(含设有围棋项目的国际综合性赛事活动),应当与中国围棋协会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除第八条规定外,中国围棋协会对围棋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各级围棋协会、俱乐部、企业、机构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围棋赛事活动。举办围棋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二条围棋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围棋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围棋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围棋赛事活动若超出上述条款中(一)和(二)规定的举办地域、行业领域和覆盖人群等范围,相关办赛主体应与中国围棋协会协商一致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中国围棋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围棋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 “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围棋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相关办赛主体举办全国性围棋赛事活动(含设有围棋项目的全国综合性赛事活动)应与中国围棋协会协商一致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申报围棋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赛事列入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公布的《围棋运动员技术等级》中,申报流程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体育法》,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围棋协会是中国围棋业余段级位等级评定、认证及称号授予和证书管理的主办单位,并直接负责中国围棋协会业余6段(含)以上比赛的等级评定和认证。中国围棋协会授权的省级围棋协会,按照层级化管理原则体系,负责辖区内中国围棋协会业余5段(含)以下比赛、考试的管理、等级评定和认证。中国围棋协会支持、鼓励省级围棋协会向辖区内地(市)级围棋协会授权中国围棋协会业余3段(含)以下比赛、考试的管理、等级评定和认证。中国围棋协会支持、鼓励省级围棋协会积极引导地(市)级围棋协会向辖区内县(区)级围棋协会授权中国围棋协会业余1段(含)以下比赛、考试的管理、等级评定和认证。


第三章 围棋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六条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围棋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主办方直接承担围棋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承办方应当做好围棋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围棋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围棋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制定舆情应对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围棋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对围棋赛事活动的领导。


第十八条举办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围棋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围棋竞赛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等相关措施。


围棋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围棋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各级围棋协会主办的围棋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十九条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中国围棋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围棋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二十条 各级围棋协会主办的围棋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鼓励和支持其他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在围棋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


第二十一条 围棋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围棋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二十二条围棋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疫情防控、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围棋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围棋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第二十四条 围棋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 志愿者、观众、围棋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三)遵守围棋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围棋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 公共安全,不得在围棋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五条围棋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围棋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二十六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二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围棋赛事活动的,参赛单位应在报名时告知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 围棋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第四章 围棋赛事活动服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围棋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围棋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各级围棋协会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围棋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围棋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围棋协会可以选配围棋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围棋赛事活动技术代表,参与围棋赛事活动现场指导,并按照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鼓励各级围棋协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地方政府部门围棋赛事活动专项资金,开展围棋赛事活动,形成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中国围棋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围棋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围棋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围棋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服务、保障以及对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参赛指引应当包括符合一定年龄、身体、参赛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围棋赛事活动安排等参与围棋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常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围棋协会可以根据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五章 赛风赛纪


第三十五条各级围棋协会应重视围棋比赛的赛风赛纪管理和监督,规范比赛组织人员、裁判员、竞赛辅助人员及各参赛人员的行为举止,严禁违反《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确保比赛公平、公正、健康、有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比赛组委会应设立赛风赛纪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赛风赛纪工作。组委会各办事机构、各参赛队必须高度重视赛风赛纪的管理,加强对本单位赛风赛纪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本,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本单位人员发扬良好的赛风,自觉遵守赛纪,不发生任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参赛队、各赛区、组委会各办事机构必须加强遵纪守法教育,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围棋规则、竞赛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切实贯彻赛会各项决定,落实赛会各项要求。必须保持政令畅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大会组委会有关赛风赛纪精神要有传达、有部署、有措施;对本单位赛风赛纪的相关工作要有计划、有检查、有监督;对好坏典型要有表扬、有批评;对发生的赛风赛纪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纠正。


第三十八条在网络比赛中,办赛主体和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结合智能技术发展,充分运用信息阻断、空间监控、使用留痕、吻合度分析、失信惩戒等手段综合施策,严格比赛监控,形成违规自动警示、关闭账号的“熔断”机制,有力保证网络赛事的顺利进行。职业比赛双方可互相派出监督人员。


第三十九条各参赛队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必须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围棋协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比赛各项规定,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维护好各代表团的形象。严禁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及收送比赛对手钱、物等;


(二)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参赛人员的管理、要求和监督,保证运动会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按照围棋规则、竞赛规程、竞赛补充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公平竞争、公正竞赛。不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不违背体育道德进行虚假比赛。不扰乱赛场秩序、干扰裁判员正常执法、罢赛或拒绝领奖;


(四)认真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第四十条各参赛队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故意伤人;


(二)虚报运动员年龄或冒名顶替参加比赛;


(三)怂恿或挑唆他人挑起事端,谩骂、侮辱比赛对手;


(四)对观众有不礼貌行为;


(五)不服从管理,攻击大会工作人员;


(六)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比赛场地,辱骂、殴打裁判员或干扰裁判员执裁;


(七)故意损坏比赛器材;


(八)不服从判罚,故意纠缠拖延比赛时间;


(九)在比赛中故意违反体育道德,使自己受益;


(十)比赛中搞交易、弄虚作假、采用高科技手段作弊;


(十一)无故弃权、罢赛或拒绝领奖。


第四十一条组委会及各办事机构、竞委会工作人员,以及裁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切实做到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接受运动队以奖励、酬谢等名义所送的钱物。借各种名义,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执裁不公、失职渎职;


(三)仪容不整、言行不端、作风不正,对待工作马马虎虎、敷衍了事;


(四)执法不严、工作不力,对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姑息迁就、听之任之甚至袒护包庇。


第四十二条 赛风赛纪工作实行责任制,各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为:


(一)各代表队领队和教练,对本运动队的教练员、运动员的赛风赛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以个人名义参赛的运动员对本人的赛风赛纪负责;


(二)组委会主任对本赛区的赛风赛纪负总责,对本赛区的裁判长、裁判员的赛风赛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裁判长对副裁判长的赛风赛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副裁判长对本赛区分管业务范围裁判员的赛风赛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组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赛风赛纪工作负总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赛风赛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 如违反以上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其违规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等,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各参赛队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违反相关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运动员(运动队)一场(多场或全部)成绩、取消比赛资格、停赛1年、停赛3年、终身禁赛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组委会将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留建议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二)组委会工作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停职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组委会将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留建议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第六章 围棋赛事活动监督和规范


第四十四条各级围棋协会应当充分发挥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围棋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加快实现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第四十五条各级围棋协会在围棋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围棋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围棋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组织举办的围棋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围棋赛事活动的水平。


第四十七条各级围棋协会可以依照围棋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所辖区域内的围棋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围棋赛事活动评估。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对围棋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非法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围棋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围棋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九条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支持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围棋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各级围棋协会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围棋协会在开展围棋赛事活动中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同级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围棋赛事活动中出现假棋、黑哨、赌棋、兴奋剂违规等行为的,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各级围棋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围棋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协会。内容和更新以本协会指定网站上的公布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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